不动产权证书启用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不动产权证书(2)
时间:2015-02-27 18:23 来源:法制日报/北京日报 作者:yujeu
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 2015年3月1日起,新不动产权证书启用,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冷宏志表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如果权利人的不动产没有变动,也就是说,没有出让不动产、变更不动产权利人,那么,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不换。 (责任编辑:yuj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