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启用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不动产权证书
时间:2015-02-27 18:23 来源:法制日报/北京日报 作者:yujeu
不动产权证书启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不动产权证书。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为红色封皮,印有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字样,由国土资源部监制。 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启用旧版证书仍然有效,只有权利变动了,才需要换新证,如果权利不变动,旧版证书仍可以用。 不动产权证书启用以后,持有旧版证书不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录入。 2015年3月1日起,江苏徐州、四川部分城市有望成为全国第一批发放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城市。今年会有更多的地区能够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力争到今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事项和不动产权登记簿一致 根据条例要求,3月1日正式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载体,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 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错误的外,以登记簿为准。 在具体的不动产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信赖的就是权利人手中的证书和登记机构管理的登记簿。 不动产权证书内容不得随意减少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了登记薄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对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管理,王广华表示,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王广华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地必须严格遵循。 (责任编辑:yuj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