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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提出13条免死理由 重庆高院逐一驳回

  文强一审以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获死刑,但文强一直都觉得自己罪不至死,于是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13条免死理由的上诉书,重庆高院对其上诉逐一驳回,维持了一审死刑的宣判结果。

  广受社会关注的文强案二审判决后,对于重庆高院判决文强死刑的理由,社会各界很关注。《法治周末》将该院终审裁定中驳回文强上诉的13条理由的部分予以摘登。

  虽然文强二审判决至今已有半月,但法庭外民众的鞭炮声以及文强近日公布的“悔过书”仍将文强留在新闻纸的前端。

  两个月前的一审公开宣判中,文强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获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一审宣判之后,中国法院网曾刊登了“文强案”主审法官的日记,其中披露了一些当时合议庭审理文强案时的细节。

  “文强该不该判死刑?”

  为这个结果,一审合议庭内部也曾经争论过。日记表示:“文强受贿的金额同全国同期判处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并非最大,但最终我们还是坚持作出了死刑判决,理由就在于文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死刑的判决,罚当其罪!”日记写道。

  5月20日,文强的辩护人宣东在看守所内约见文强时,文强多次重复的话是:“我很心痛,我相信我是不够死刑的。”

  宣东接手文强案后,到二审开庭短短十几天内,整理出了近3万字的辩护意见,认为无论从历史判例还是犯罪事实或是法理角度来看,文强所涉受贿罪的情节并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并且文强有检举揭发、悔罪等情节,罪不至死。

  5月21日,文强案终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死刑”结果在二审法院被法官宣读时,法庭上的文强“情绪稳定”,“相对平静”。

  宣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平静”的原因并非如媒体猜测的那样,文强已有“维持死刑”的心理准备,“而可能是文强多年来做领导形成的遇事不慌的性格所致”。相反,文强一直都觉得自己罪不至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上诉人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

  1、原判决认定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赵利明、龚刚模等人部分财物不实;

  2、文强、周晓亚收受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财物,因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文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3、文强收受曾维才、陈万清、濮家华、李一鸿财物,以及收受周红卫部分财物,因对方无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文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

  4、文强没有交给柏树公司19.4193万元人民币集资房款系结算失误,属欠缴性质,不构成受贿;

  5、文强帮助周红梅承揽华音大厦、加州花园小学门窗工程、兴利大厦装修工程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通过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文强没有为周红梅承揽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工程、金盾护运中心装修工程、经营同心舟煤焦厂提供帮助,收受周红梅从事前述经营活动的分红款,不构成受贿;

  6、文强、周晓亚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亲属已经退还杜光德,不能计算为受贿数额;

  7、文强对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大部分事实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8、冉从俭通过陈万清送给文强人民币50万元,因文强不知系冉所送,只能视为陈万清所送,由于陈万清对文强没有请托事项,因而文强不构成受贿;

  9、岳宁为组织演唱会请文强帮忙而送给文强港币18万元,不应认定为文强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钱财;

  10、一审认定文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金额计算有误;

  11、文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2、文强与巫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巫某某的意志;认定文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3、文强受贿犯罪数额不属特别巨大,情节不属特别恶劣,后果不属特别严重,且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

  刑事裁定书针对文强上诉理由的表述

  重庆高院认为:

  1、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赵利明、龚刚模等人部分财物不实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龚刚模、赵利明等人财物的事实,有陈万清、罗力、龚刚模等证人的证言和赵利明的供述证实,文强本人亦多次供述,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周晓亚收受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财物,因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文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以及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及其辩护人因此而提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不构成行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与上述人员有上下级关系,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下属人员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文强、周晓亚送财物,目的是为了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文强的关照,或者对文强已经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对此,黄代强、赵利明、陈涛、谢岗、罗力、汪道寿、李某某等人都曾明确供述,文强、周晓亚不仅明知这些下属人员送给财物有所请托,而且文强还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和人事安排上为这些人提供帮助。因此,文强单独或者与周晓亚共同收受前述人员财物,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以受贿罪论处。黄代强、赵利明、陈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文强、周晓亚行贿,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及辩护人提出的前述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收受曾维才、陈万清、濮家华、李一鸿财物,以及收受周红卫部分财物,因对方无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文强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曾维才、陈万清、周红卫、濮家华向文强送钱财,直接目的就是希望文强利用公安局副局长的权力对他们进行关照,这些人也都在不同的时候向文强提出了请托事项,而文强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或解决人事调动,或解决就业安置,或插手过问案件。文强收受前述人员财物,符合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文强明知李一鸿送给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象牙工艺品,是希望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治安管理方面对李一鸿的公司经营进行关照,仍然接受该工艺品,就意味着承诺给予对方关照,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文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没有交给柏树公司19.4193万元人民币集资房款系结算失误,属欠缴性质,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在办理产权手续之前就将该房屋转让他人,足额收到了购房款,却未向柏树公司缴纳。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到房屋产权手续后,仍未缴纳房款,也没有让周晓亚缴纳房款,文强本人也曾供认,他同意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协调有关部门为柏树公司降低了用电费用,柏树公司将该房屋送给他。因此,文强收受柏树公司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帮助周红梅承揽华音大厦、加州花园小学门窗工程、兴利大厦装修工程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通过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文强没有为周红梅承揽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工程、金盾护运中心装修工程、经营同心舟煤焦厂提供帮助,收受周红梅从事前述经营活动的分红款,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周红梅以各种名义送钱给文强、周晓亚,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文强手中的权力。事实上,文强在与周红梅长期交往中,多次利用职权为周红梅谋利,帮助周红梅的丈夫调动工作,接受周红梅请托,为袁某转业安置到公安机关、为陈某在公安机关内部调动工作、为周红梅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文强收受周红梅以各种名义通过周晓亚所送的钱财均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周晓亚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亲属已经退还杜光德,不能计算为受贿数额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周晓亚利用文强职务便利接受杜光德为其女婿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的请托,收受杜光德人民币20万元,文强为此给有关人员打招呼,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文强亲属是否将该20万元退还给杜光德,不影响对文强、周晓亚行为性质的认定。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7、关于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对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的大部分事实均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周晓亚收受他人钱财后告诉了文强的事实,周晓亚本人曾多次供述,并得到文强供述的印证,足以认定。文强、周晓亚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8、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冉从俭通过陈万清送给文强人民币50万元,因文强不知系冉所送,只能视为陈万清所送,由于陈万清对文强没有请托事项,因而文强不构成受贿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陈万清受冉从俭委托,请文强在人事安排上对冉予以关照,代冉从俭送给文强人民币50万元并明确告知文强的事实,有陈万清的证言证实,文强也多次供述,还有冉从俭的证言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9、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岳宁为组织演唱会请文强帮忙而送给文强的港币18万元,不应认定为文强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钱财的辩解、辩护理由。审理认为,文强明知岳宁系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而收受其钱财,应当认定为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钱财。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0、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文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金额计算有误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原判决认定文强有人民币1044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计算准确。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1、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谢才萍系文强的弟媳,2005年,谢才萍等人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文强向有关办案部门打招呼为谢才萍说情,同案的谢宝菊等人被提请批准劳动教养后,文强授意办案人员不予批准,致使谢宝菊等人逃脱法律处罚。谢才萍刑满释放后,文强明知其实施开设赌场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继续纵容;文强明知岳宁以白宫夜总会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得知陈涛对该夜总会进行检查后,通知陈涛到该夜总会向岳宁等人敬酒,暗示陈涛不再进行检查;文强与王小军交往时间长,关系密切,明知王小军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收受王小军钱财,放纵王小军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文强明知马当等人以重庆大世界酒店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马当的吃请和钱财,并在云梦阁夜总会唱歌时,电话通知该辖区派出所所长到包房,并以该所长迟到为由,对其当面训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内的在场人员敬酒,显示他与马当等人的特殊关系,使辖区派出所不敢对该夜总会进行治安检查,放纵马当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文强明知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然接受王天伦请托并收受其钱财,指示有关人员将该案移交给同样收受了王天伦钱财的黄代强分管的部门办理,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达两年之久。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长期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马当、王天伦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查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包庇、纵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2、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与巫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巫某某的意志,认定文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文强与巫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和渝通宾馆纤哥会所吃饭、唱歌时,授意他人劝巫某某大量饮酒后,将巫某某带至渝通宾馆C栋5805房间,不顾巫某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实,文强在侦查阶段亦作了相应供述,同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还有证人黄代强、陈涛、王佩等证人的证言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3、上诉人文强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书记,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明知他人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包庇、纵容,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达人民币104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文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关于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文强受贿犯罪数额不属特别巨大,情节不属特别恶劣,后果不属特别严重,文强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的辩解、辩护理由。本院认为,文强身为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特别是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市的公安队伍建设造成了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文强长期在重庆市政法机关担任要职,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不履行法定职责,还非法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包庇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严重罪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打击;文强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文强所犯受贿罪实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文强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的文强受贿的事实

  1、2000年—2009年先后10次收受陈万清共计119万余元,为陈万清侄女吴某某工作调动提供了帮助;

  2、2001年—2007年先后7次收受曾维才共计146万余元,接受曾的请托,加大对郭应嘉案件的查办力度;

  3、2003年7月—2004年1月先后两次收受陈武林共计15万元,为耿某某入职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4、2003年10月—2004年12月先后两次收受周奇金美元共计31万元,为收购、退还土地提供帮助;

  5、2005年—2008年先后四次收受罗力共计40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6、2006年3月被柏树公司免除了应当缴纳的房款约19万元,经文强协调后,为柏树公司减少供电及配电安装费用450万余元;

  7、2007年 7、8月收受价值8万元的象牙工艺品一件,接受李一鸿对其经营的按摩场所予以关照的请托;

  8、2008年4月两次收受濮家华共计5万元,插手过问濮家刚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

  9、2009年5月收受冉从俭通过陈万清转送的50万元,接受为冉从俭职务晋升、调整提供帮助的请托;

  10、1996年—2007年多次收受周红梅共计159.5万元,为张某某、陈某调整岗位、袁某转业安置以及重庆巴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11、1998年—2007年收受谢岗2万元,并知悉妻子周晓亚收受谢岗10.6万元,接受为谢岗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的请托;

  12、2000年—2007年 先后4次收受赵利明共计13万元,知悉周晓亚先后6次收受赵利明共计14万元,接受为赵利明职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

  13、2003年—2008年先后两次收受李某某共计2万元,知悉周晓亚先后4次收受李某某2.9万元,被请托在李某某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4、2003年—2009年知悉周晓亚多次收受周红卫共计177万元,被请托为周红卫亲属上学、朋友岗位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15、2003年年底为黄代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4年—2008年,先后5次收受黄代强共计4万元和一块1.2万元的手表,并知悉周晓亚先后5次收受黄代强共计4.3万元;

  16、2004年—2009年知悉周晓亚先后6次收受汪道寿共计14.5万元、价值1万元的佛头一个,被请托为汪道寿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提供帮助;

  17、2004年—2008年知悉周晓亚先后8次收受陈涛共计6万余元,被请托为陈涛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

  18、2004年—2008年收受徐强1万元,知悉周晓亚先后4次收受徐强共计36万元,被请托为徐强在职务晋升、调整上提供帮助;

  19、2006年知悉周晓亚先后两次收受陈某共计3万元,为陈某工作调动提供帮助;

  20、2006年6月收受龚刚模1万元,被请求关照其夜总会;2008年春节前,收受龚刚模通过李劲松转交的2万元;

  21、2008年知悉周晓亚收受杜光德的20万元,对杜光德女婿周某职务晋升一事给予了关照。

  综合其上,在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周晓亚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13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文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相关受贿的事实:

  1、在王天伦案中,李劲松通过黄代强约文强吃饭,并代王天伦送给文强20万元,请托文强解决王天伦兄弟打死人的案件,后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洪伟等人被取保候审。2009年6月,重庆市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该涉案人员重被抓获。2009年12月30日,法院对以王天伦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2005年,公安机关对文强弟媳谢才萍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进行查处,谢才萍被刑拘,同案人谢宝菊等被提请劳动教养。此过程中,通过文强说情,谢宝菊等人未被批准劳动教养。谢才萍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最终至2009年12月8日,此案件被两审法院认定为以谢才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3、岳宁以重庆万豪酒店白宫夜总会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岳宁为了得到文强的关照,先后送给其2万元、美元0.5万元、港币18万元。还曾安排其卖淫组织中的卖淫女免费为文强提供性服务;

  4、陈明亮、马当以重庆大世界酒店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春节,马当送给文强1万元。文强还曾让该夜总会所在辖区派出所所长赶到唱歌包房给在场人员敬酒,其中还包括陪侍小姐。之后,该所长不敢对云梦阁夜总会进行正常检查;

  5、2004年7月,文强到豪诚会所玩耍,以会所为依托实施组织卖淫、聚众赌博等违法活动的王小军为得到文强关照,送给其2万元。此后,又先后7次送给文强共计约3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文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文强家庭财产、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2696万余元,减去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人民币441万余元和受贿金额1211万余元。对于差额1044万余元,文强不能说明来源。

  一审法院认定的文强强奸的事实:

  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约巫某某吃饭、唱歌后,授意他人劝巫某某大量饮酒后,将巫带至渝通宾馆,不顾巫的反抗,强行与巫发生了性关系。

(责任编辑:温州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