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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天起实施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禁超用工总数10%

  2014年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责任编辑: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