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房产新政 “一房一价”交易纳税新政防止阴阳合同偷税行为
时间:2012-07-02 16:15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杜一川
温州网讯 从7月1日起,温州房产新政“一房一价”实施,温州市房屋交易纳税新政,主要是针对温州市区范围内二手住房交易计税,温州房产新政“一房一价”主要是防止阴阳合同偷税。 “一房一价”将应用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以下简称“基准价系统”)核定其计税价格。这意味着7月1日后,办理房产过户,纳多少税,基准价系统说了算。 律师介绍,温州房产新政“一房一价”出台主要是为了杜绝“阴阳合同”。所谓“阳合同”,就是交给房管局登记过户缴税用的,而“阴合同”才是实际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评估价比实际交易价低,通过“阴阳合同”行为,可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温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温州市基准价系统启用之后,对市区的所有二手住房交易,当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时,按申报的交易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当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基准价确定计税依据征税。 “基准价系统核定的价格,是温州市地税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社会房地产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对温州市区房产价格全面评估得出的。”该工作人员说,以前审核购房者申报价格依据的是国土房管局的成交价格,但这些成交价格基本要低于实际价格,而现在的基准价系统综合了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数据,更加贴近市场价。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价格存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证明其申报价格偏低具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将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否则,告知纳税人可选择一家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及以上证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该公司进行个案评估。评估价格和纳税人先前申报的价格进行对比,哪个高就按哪个价格进行征税。 地税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yuj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