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徐爱国窗插五星红旗称想活得更有尊严(3)
时间:2010-04-11 12:55 来源:新民网 作者:新民网
“不存在。”负责这一片区拆迁的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副书记梁同庚也是一脸苦衷,“每次电源被施工方弄坏后,我们都会组织人抢修,几个月来,已经抢修二三十次了。” 一个人的生活 徐爱国的家早已破烂不堪。由于六楼的屋顶已经被拆除,雨水慢慢渗下来,墙壁上到处是水渍,有的地方已经发黑。徐爱国为了让这个家更像一个家,没有搬走一个家具,但是,这些家具已经开始受潮。 “这里已经没有有线电视信号了,但我每天还要打开电视。”徐爱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电视机不至于受潮坏死,等将来有一天搬进新家的时候,这个电视还能用。徐爱国一个人的生活太艰辛,前两天绵延不断的雨,让徐爱国的家也下起了“雨”,每天晚上睡觉,徐爱国就在身上铺上一层薄膜,防止被子受潮。 由于没有水,家里不能烧饭了,而妻子又在外面上班,吃饭成了徐爱国的头等大事。有时候,租住在附近的老邻居会端一些饭菜过来给他,有时候,徐爱国便自己出去买点吃的。但他会很快回来。 “说不定趁我不在家的时候,把我房子拆了。”徐爱国忧心忡忡地说。 但在梁同庚看来,徐爱国的担心实在多余, “拆迁我们都是按照227号令进行,不会采取非法的手段对待拆迁户。”梁同庚说。 一群人的梦想 与徐爱国有相同需求的,不止他一个人。在凤凰西街拆迁的整个片区,还有100多户居民没有和拆迁方达成协议。 “我们不要钱,我们只想还能住在这里,原址回迁是我们唯一的要求。”徐爱国的梦想代表了许多人的想法,他们有老师、有企业的干部、也有退休的老人。 在徐爱国挥动五星红旗的时候,还有许多人却希望从法律的角度来证明要求的正确性。王迅农等教师写信给有关部门时说:“公民的房屋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宪法、物权法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更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而且作为商业拆迁,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遵守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民法原则,即便是拆迁人依据的227号令(《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有产权调换的规定,我们原址回迁的要求是产权调换的具体体现。 ” “我们都有生活的尊严。”王迅农老师说,这里马上是高档的“凤凰西岸”住宅区,而且外秦淮河整治之后,风景将更美。为什么他们就不能要求回到原地生活? 拆迁办的努力 但在负责拆迁的梁同庚看来,他们的要求暂时还无法满足。 “我们欢迎他们将来能回到原地居住,但是,以被拆迁的房屋进行置换,这是不合理的。”梁同庚以徐爱国为例,他的房屋是59.34平方米,拆迁方通过摇号的方式,委托南京市大陆评估公司对徐爱国的房子进行评估,最终的评估价为479800元,折合每平方米8086元。再加上装修、搬迁、过渡等费用,拆迁公司愿意总共补偿55.48万元。 (责任编辑:温州视线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