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价越高“三包”期越长 - 鞋价 鞋 袜子 -
时间:2010-06-17 01:37 来源: 作者:
3月15日起,新的《太原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开始实施 3月15日起,已经沿用了16年的太原市《关于鞋类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通知》将废止,新的《太原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开始实施。新规定由太原市工商、质监、商务、物价、消协等部门联合制定,与原来的“通知”相比,对价格不同的鞋的“三包”期限做了不同的界定。 价格不同“三包”期限有别 鞋类商品的销售必须在其外包装上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标识,否则不得销售。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或者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100元以下的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除外。 11类质量问题必须“三包”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不符合产品标准中合格品质量要求;帮面裂,帮脚断、裂,严重白霜,脱色。前帮明显松面,涂饰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开线,开胶;主跟或包头变形;鞋跟变形、裂、断或掉。跟面脱落;勾心软断或松动;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鞋里磨破;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围条开胶、断裂;鞋内突出钉尖(头),鞋内不平服影响穿用。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以下七类情况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以收费修理。即非质量原因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自行修理或拆动的;超过“三包”期限的;无购货凭证的;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有关销售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被涂改的;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经营者违反规定工商部门将处罚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上述11类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国外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退货时,经营者视鞋的磨损程度可按10%-20%收取折旧费。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除的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消费者因鞋类商品“三包”问题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凭有效票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符合“三包”规定,经营者如拒不执行,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温州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