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诉中国鞋企商标侵权案获胜 欧尚超市被罚16万
时间:2010-06-17 01:37 来源: 作者: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表示,“但是若卖场内部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实卖场是可以仅承担停止侵权义务,而不用承担经济赔偿。”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耐克起诉中国两家鞋业公司和法国大型超市欧尚侵犯其商标权一案做出判决,耐克获赔35万元。其中,出售这些问题产品的欧尚被罚16万元。 《第一财经日报》昨天从上海市二中院获悉,欧尚在其上海和宁波的分店出售晋江龙之步鞋业有限公司和晋江康威鞋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自有品牌运动鞋上标有“空中飞人乔丹鞋”的图形商标,该款图形商标是耐克的注册商标。尽管晋江龙之步和康威两家公司所生产的运动鞋用的是自有品牌,但还是侵犯了耐克的商标权。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晋江龙之步赔偿10万元,康威赔偿9万元,而欧尚则被判赔偿16万元。 耐克中国昨天以相关负责人休假为由,表示暂时不能对此作出评论。欧尚也表示,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可以提供。记者昨天致电晋江龙之步,对方表示已经知晓该判决结果,但是不作评论。而康威在晋江114登记的电话到截稿时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在本起案件中,作为销售方的欧尚也一并被耐克告上法庭并被处以罚款。无独有偶,此前,家乐福因出售假LV包,被路易威登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判罚30万元,同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出售假冒“彪马”鞋子的大润发罚款10万元。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表示,法院判处销售侵权产品的零售商赔偿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若卖场内部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实卖场是可以仅承担停止侵权义务,而不用承担经济赔偿。”刘春泉举的一个案例便是当年eBay易趣售假案。“当时法院认为eBay易趣只是个交易平台且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被告方要求eBay易趣赔偿的请求。”不过其也指出,对于大卖场而言,完善检查制度是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