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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泼女顾客案续 火锅店服务员被判1年10个月

开水泼女顾客案续
开水泼女顾客案续

  开水泼女顾客案续:2015年8月24日,温州第一桥火锅先生服务员开水泼女顾客案宣判,11月3日,法院判决火锅店老板赔偿23.7478万元,开水泼女顾客的服务员被判处1年10个月有期徒刑。

  2015年8月24日晚,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与服务员朱某发生纠纷,被朱某用开水浇头受伤。

  2016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审认定服务员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经鉴定,林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林女士认为,她作为顾客前往火锅店就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且服务员朱某系火锅店雇佣的员工,其经济损失应当有火锅店、火锅店的经营者徐某赔偿。

  被告火锅店及经营者徐某主张,林女士出院时,他们已经支付了8000元款项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应在赔偿款中予以减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疗的医疗费系不必要的费用,应予以剔除。

  鹿城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系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11月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先生”店(经营者: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23.7478万元,如果林女士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