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钱云会案 村民钱成宇、王祥球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时间:2011-05-25 23:58 来源:新华网 作者:记者裘立华、张和
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25日对在“温州钱云会案”中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村民钱成宇、王祥球两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钱成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王祥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乐清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因村民阻挠,勘查工作无法展开。当日12时50分许,乐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侯某、戴某等民警接到指令着便装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置,被村民认出身份,遭被告人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村民钱成宇、王祥球等人围殴。经鉴定,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组织特警队员、保安到达事故现场维持秩序,被告人钱成宇等人用砖头、石块袭击,致多名特警队员及保安受伤,被迫撤离现场。特警队员许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再次组织警力进入事故现场才完成勘查工作。 在法庭上,被告人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村民钱成宇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钱成宇构成妨碍公务罪的依据不足。被告人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村民王祥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成宇、王祥球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钱成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王祥球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家属在开庭前向法庭交纳5万元,表示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温州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