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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林垂铭受贿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

  温州医学院林垂铭受贿案在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垂铭原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院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兼附一医基建科原科长。同案被起诉的还有他的朋友陈建民、梁红光。林垂铭,男,58岁。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林垂铭在负责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院区招标代理公司和相关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期间,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巨额贿赂。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97.2万元。法庭未当庭判决,合议庭将在审理后择日宣判。

  2007年,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迁建工程门急诊医技病房综合楼建筑安装03标段施工项目对外招标,郑某(另案处理)为了使挂靠在其名下的4家企业中任何一家中标,通过陈建民找到林垂铭,林垂铭承诺尽量帮忙。郑某允诺给林垂铭、陈建民240万元作为好处费。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林垂铭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开标,后挂靠在郑某名下的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至案发,郑某陆续支付给陈建民现金165万元,林垂铭从中分得100万元。

  2009年,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院迁建工程复合保温装饰铝板材料对外招标过程中,在林垂铭的授意下,由其朋友梁红光出面与北京超达公司蔡某商定,如超达公司在该项目上中标,即支付给林垂铭、梁红光150万元作为"提成"。因案发,林垂铭、梁红光未实际取得这笔贿赂,属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另查明,林垂铭在对外招标过程中,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姜某、林某等人的贿赂6万元,收受浙江某招标集团分公司张某价值1.2万元的财物或现金。

  在庭审过程中,林垂铭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

  林垂铭辩称,起诉书中指控他第一笔受贿款100万元,但他事实上只收了80万元的好处费,另20万元属于借款。

  "这20万元是我于2006年2月向陈建民借的买车款,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院区招标工程于2007年才开始,所以这笔钱不应该纳入受贿款总额内计算。"林垂铭说。

  同案审理的陈建民表示,这20万元已算在林垂铭的好处费中。

  "陈建民,你们在收受郑某的好处后,有没有商量怎么分配?"公诉人问。

  "从来没有,都是我一点点给他的。"陈建民答。

  "那么这20万元是否包括在林垂铭的好处中?"公诉人问。

  "20万元应该包括在内。我们事先已经谈好的。"陈建民答。

  "具体金额是怎么分配?"公诉人问。

  "2007年,我第一次给了林垂铭70万元好处费,他还了我20万元当还款,此后我又先后两次给了他总计30万元好处费。"陈建民答。

(责任编辑:温州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