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一直在违法使用商标 版权悍匪视觉中国
时间:2023-08-16 17:22 来源:胡磊 作者:(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版权悍匪视觉中国对全网大大小小的网站和自媒体像疯狗一样实施“依法维权”,“视觉中国”四个字却未经注册商标,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在违法使用商标。 久违的“视觉中国”再次出名: 8月15日,知名摄影师“@Jeff的星空之旅”在其个人公众号发布自己拍摄的照片,却被视觉中国以“侵权”索赔8万余元的消息火爆网络。 虽然相关各方出面对事件进行了解读,但仍然难以掩饰“视觉中国”版权悍匪的形象。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先锋,“视觉中国”的经营主体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做着违法的事: 2015年,该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至少六类“视觉中国”商标,但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一直违法使用“视觉中国”商标的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限期改正并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事实上,“视觉中国”商标早在2015年6月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6类商标,但无一例外的是,全部申请均被商标局驳回,无一申请成功,其后向商标局提出的复议也均被驳回。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在使用“视觉中国”作为其商标,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毫无疑问,“视觉中国”系列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的理由,肯定是该系列商标中含有的“中国”字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中商标不得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似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企业、龙头企业、“维权先锋”,仍然将已经被商标局认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继续使用,这显然就是违法行为,“知法违法,罪加一等”用来形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再合适不过了。 《商标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从法律层面包括了“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两层含义,禁用条款主要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相关商标使用人一旦违反禁用条款,后果是绝对无效。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2015年申请商标被拒后,坚持违法使用“视觉中国”系列商标从事经营性行为,四处出击“维护”其知识产权牟利,笔者郑重呼吁: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江苏常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罚。 (责任编辑:yuje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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