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层楼10层是违建 黄冈博大青年城
时间:2018-11-05 17:09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yujeu
17层楼10层是违建:建于2012年湖北黄冈博大青年城商品楼17层,坐落于青砖湖和遗爱湖两湖之间,规划中只有7层,8层到17层竟然全是违建,多名涉案人员都被判刑处罚。 更令人想不通的是,这栋楼在销售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一应俱全!近日,中国裁判文书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揭开了这栋楼建设、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详细案情。 收了“封口费” 城管局规划中队队长放任违建 裁判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在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担任黄冈市城管执法局三支队规划中队中队长兼查违专班负责人,当时主要负责高新产业园区规划执法及查违工作。 2011年8月份,黄冈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博大青年城项目开始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第八层,李某在日常巡查中,立即发现了博大青年城的违建行为。 这时,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徐某为了能顺利将博大青年城项目建下去,送给李某三万元,李某在收受该款后,未履行工作职责对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查处,也未向单位领导汇报,放任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 2011年12月中下旬,博大青年城项目建到十三层时被群众举报超规划建设,该项目被迫停工。这时,规划中队中队长李某因害怕被追究责任,便向单位提出辞职调离了规划中队。 交50万罚款 伪造规划许可证17层违建完工并售罄
黄冈博大置业总经理徐某的证言显示:2011年博大青年城开工,8月份,建到第八层时,李某说违建要求停工,他就给了李某3万元,要求关照不予查处,允许继续建房。2011年12月,博大青年城建到第13层时被人举报,城管执法局罚款50万元后,就一直继续建到2012年全部完工。 此后徐某指使该公司员工朱某伪造了“建字GJ2011-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该份许可证上记载,建设层数为“1+17F”,总建筑面积为7750平方米。2012年5月,黄冈博大置业有限公司通过使用假的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材料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至案发时,博大青年城十七层房屋已全部销售完毕,后众多业主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被告知因博大青年城七层以上属违建无法办理相关证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已辞职的规划中队队长找人帮忙造假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尽管楼盘已经售罄,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罪行仍在继续。裁判书显示,2014年底至2015年期间,黄冈博大置业有限公司要对博大青年城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需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因为博大青年城项目并未在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核准和备案,被告人徐某便指使朱某去制作一份批复,此后朱某伪造了一份文号为黄发改[2011]39号”的文件,内容是关于黄冈“博大青年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此外,因为还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才能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徐某便出钱让曾经帮过他的规划中队原中队长李某出手。此后,李某找到了被告人邵某,二人合谋伪造了“建字第SJ2011-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该许可证上记载建设规模“17F+1,总面积7750平方米”。 此后,代办房屋权属登记的邵某就使用这个伪造的文件以及黄冈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去黄冈市房管局办理了博大青年城项目房屋产权登记。 邵某供述,李某先是将博大青年城以前做的相关材料交给了他,他看了一下觉得之前的假规划证做得不像,就把材料退了回去。接着,他通过小区墙上办证广告,找人办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邵某带着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后,工作人员将原件退还。 李某拿到退还的材料后,将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销毁。 员工投案掀起盖头 涉案四人均获刑 2017年5月24日,博大置业总经理徐某的属下,曾帮他造假的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后徐某、邵某被抓获;李某也于2017年5月13日在黄冈市纪委门口被抓获。 会计事务所鉴定意见显示:博大青年城增建部分销售收入19930837.61元,发生开发成本12484979.26元,税金及期间费用3105642.87元,增建部分净收益4340215.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为了办理博大青年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权属登记,指使被告人朱某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项目批复,两被告人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李某、邵某为了办理博大青年城房屋权属登记,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两被告人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在收受徐某三万元现金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建行为不查处并帮助隐瞒,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及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李某所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yuje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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