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少女遭围殴 息事宁人是纵容恶行
时间:2018-10-10 21:31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yujeu
媒体评少女遭围殴:广西北海市曲樟中学的初中女生小萍遭遇校园暴力,两个“社会少女”纠集6个初中女学生,对小萍实施群殴。小萍被围殴,内衣被撕碎,还被拍了视频发上网。 在遭遇严重欺凌事件后,小萍的身心备受摧残,一直停学在家,无法走出阴影,被北海市合浦精神病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精神和行为异常、急性应激障碍。
母亲得知女儿遭围殴 6 月 22 日下午 6 时 15 分,正在店里忙活的吴大姐突然接到女儿小萍班主任的电话,说学校的 Q Q 群里有人发布一个视频,视频所拍的是小萍在曲樟乡谭村小树林被围殴。接报后,吴大姐与丈夫陈大哥、曲樟中学郭老师一起四处寻找小萍未果,便决定先回家看看。 吴大姐称:“我们到家时女儿已经先回家了。她吓得脸上发青,身上全是淤青和伤痕,我掀开她衣服想看看其他地方的伤势,结果发现她的内衣被撕烂了!女儿还边哭边告诉我们,她不但被围殴,还被脱了衣服拍下视频,视频可能已经发上网了。” 女儿出事后夫妻俩立即带着女儿赶到学校,学校的陈副校长立即带着小萍一家到曲樟派出所报案。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接到警情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动,当天晚上 8 时许就将 8 名涉事人员及其监护人全部找到并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 记者从陈大哥提供的《合浦县公安局曲樟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看到:经警方调查,6 月 22 日下午 5 时 30 分左右,小萍因 Q Q 头像盗用刘某林头像一事,被陈某萱借此缘由向刘某林叙述,后刘某林叫上李某慧到曲樟乡斜坡路口,先纠集陈某萱等人胁迫小萍到曲樟中学后门谭村一小树林的小路进行殴打辱骂并拍摄录像视频。 陈大哥告诉记者,事发前,女儿小萍的 Q Q 被盗号,Q Q 头像被换成“社会少女”刘某林本人的 Q Q 头像,曲樟中学的女学生陈某萱发现后,她就把这个事情告诉了刘某林,刘某林一听就叫了另一名“社会少女”李某慧,要曲樟中学的陈某文、陈某丽、陈某萱、张某雯、张某琳、陈某萍六名女学生一起,把小萍骗到谭村小树林后,由“社会少女”刘某林和李某慧对小萍施暴,其他人则负责拍视频。 第二天,涉事双方在民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有 5 名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在派出所当场道歉、赔偿费用,签下调解协议书,而刘某林、陈某文、陈某萍 3 人及其监护人至今仍未作出表态。
视频:女儿被围殴扒衣 记者从吴大姐提供的 4 段视频看到,这 4 段视频长度分别为 8 秒、7 秒、1 秒和 5 秒。记者从第一段视频中看到,一名穿着黑色长裤、灰色 T 恤,戴着口罩的女子揪着一名穿绿色上衣女孩的头发强行抬起她的头,女孩脸上已经有多处伤痕。一名穿着格子衫、戴着口罩的女子则伸手对着女孩的脸上狠狠地扇了几巴掌; 第二段视频中,灰 T 恤女子揪着女孩的头发在地上拖行后狠狠拽起来,格子衫女子随后对着女孩的后脑勺踹了一脚; 第三段视频虽然只有 1 秒,但可以看到上述 2 名女子正从领口处拽着女孩的内衣往外扯; 第四段视频中,女孩被上述 2 名女子按着蹲在地上背对镜头,上衣被全部掀起来,内衣后背部分已经被撕烂,女孩只能紧紧抱着双腿护住前胸,周围还有数人正拿着手机拍摄。吴大姐告诉记者,视频中 2 名施暴的女子就是刘某林和李某慧,而被欺凌的女孩正是小萍。
被诊断出精神问题 记者从北海市合浦精神病医院和合浦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上看到,小萍出现创伤性精神和行为异常,初步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需要配合药物治疗。 “女儿事发后就不肯出门、不愿说话,饭也不愿吃,整天缩在屋里哭,人都瘦了一圈。还经常半夜做噩梦吓醒,大哭大喊说自己害怕。还有两次半夜吓醒后跑去殴打弟弟妹妹。”吴大姐哽咽着说,事发至今她每天晚上都陪着女儿、哄她睡觉,但女儿依然会半夜惊醒并号啕大哭,虽然目前已经配合医院接受药物治疗,但这也只是让女儿没有之前那么歇斯底里而已。
冰点时评 未成年人违法:息事宁人就是对恶行的纵容 立法保护的宗旨,并不是等于视惩罚为“洪水猛兽”,因为惩罚也是保护。 ------------------------------------- 国庆长假期间,网上疯传“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围殴”视频。海南省文昌市官方对该事件首次通报称,参与围殴的8名男女系未成年人,不属于“校园欺凌”,引起网民跟帖质疑。10月7日,文昌再次发布处理结果时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参与打人的8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责令管教等处理。(法制网10月8日) 其实,究竟是不是校园欺凌,并非一个多么难判断的问题。在两段3分多钟视频中,一男孩对身穿紫色短袖的小女孩连扇耳光后,另外一男孩从远处跑来一脚踹向女孩腰部将其踢倒,紧接着几名男子轮番掌掴该女孩,并用衣服盖住女孩头部进行围殴,随后几名女孩对其连续扇耳光,并强行撩起其上衣进行羞辱。如果这都不算校园欺凌,如果这都不违法,的确有违公众的认知。 尽管参与打人的8人,均未满16周岁,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也都在依法惩处的范围之内。当地公安机关对参与打人的陈某等已满14岁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这3人均未年满16周岁,且系初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林某等未满14周岁的5人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这些处罚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 诚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施以区别于成年人的处罚,是现代法治文明应有的人本关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在刑法中,还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明确了惩罚的“年龄档次”,目的都是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但是,立法保护的宗旨,并不是等于视惩罚为“洪水猛兽”,因为惩罚也是保护。对人身自由的适当限制,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也是对他们危害能力的削弱和遏制。管理森严的羁押场所,恐怕比兴风作浪的社会要安全得多。 正如海南省政府督导室某领导所言,在“校园欺凌”发生后,一些部门在事件处置中,主要精力放在动用警力资源,“以堵塞欺凌视频网络传播为要务”,“热衷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息事宁人为唯一目标。”问题是,所谓的“息事宁人”,不过是表面上的“摆平”罢了。执法、司法上“网开一面”,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因为恶行,受到法律追究,这种无原则的“宽容”,无异于对恶行的“纵容”。 翻看媒体报道,不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宽容”报道。比如,韦某曾于2010年掐死一名男孩,但因为当年未满14周岁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19岁的韦某减刑释放来到番禺后再次作案,杀害一名11岁女孩。不久前,发生在河南鲁山的一起少年涉嫌强奸案,当地检方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嫌犯返校上学,有关部门将此事作为“业绩”宣传时,一度使用了“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语,引发了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和热议。 所谓教育,并不是单纯的口头教导,惩罚同样也是教育。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措施。通过依法施罚,才能让违法犯罪者明白,触碰法律红线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明是非、知进退、守底线。通过依法给予惩罚,释放出强烈的讯号,不仅让被惩罚者受到教育,对其他未成年人而言,也是一堂警示教育课。把应有的“惩罚”省略掉,貌似保护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殊不知恰恰削弱了法律的教育功能,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也戕害了法治的威信。 治理“校园欺凌”,不能把惩罚当作包袱。立法上要研究论证减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的年龄门槛,执法、司法上则应把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只有把这套组合拳打好了,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才能让校园更加安全。 欧阳晨雨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yuje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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