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在线手机站

温州 > 资讯 > 社会热点 >

高压线下钓鱼身亡 1万伏高压线

高压线下钓鱼身亡:2017年5月7日,广西柳州市男子黄某与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当时他们正在1万伏高压线下钓鱼,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起诉柳江供电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

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黄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属于柳江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地点附近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小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行人观察高压线的视线。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则认为,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不足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且该地点高压电线高为4.85米,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地点已经悬挂有警示性标志,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的义务。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

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高压线下钓鱼身亡的案例已发生多起

2017年1月2日下午,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一人工湖一名男子钓鱼全身起火:原因是鱼竿碰到高压线人被烧着了,男子触电身亡。警方调查后排除刑案可能。

孝感市在2016年8月16日一天内发生两起钓鱼触电身亡的事故,都是鱼竿触碰高压线引起。

2016年3月5日下午,在广东东莞有一名男子垂钓触电身亡,原因是在高压变压器旁边垂钓,触电身亡。

(责任编辑: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