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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动物药酒卖判刑 法院判决的罪名不恰当

  2016年5月4日,广州增城酒厂老板梁某泡动物药酒卖判刑,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法院判决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实际上应该是出售野生动物制品。

  2012年以来,被告人梁某在增城区经营一家酒厂期间,向他人收购圆鼻巨蜥、大壁虎、褐翅鸦鹃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浸泡药酒并出售。

  2015年1月24日中午,增城森林分局民警在该酒厂查获浸泡各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的药酒24瓶。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包含:国家I级保护动物圆鼻巨蜥1只;国家II级保护动物大壁虎10只、褐翅鸦鹃12只、松雀鹰3只、燕凖1只、东方角鸮1只、鹰科物种1只、鸮形目物种10只。2015年7月,梁某主动向警方投案。

  泡动物药酒卖是出售野生动物还是出售野生动物制品

  梁某辩护人辩称,即使梁某构成犯罪,也应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梁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皮、毛、角、骨、肉等进行加工,制作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然而,本案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均为完整的尸体,仅用于浸泡白酒,并未被进行实际加工,故并非“制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小编觉得这次法院判决的罪名好像不恰当,梁某出售的并不是这些动物,而是酒,因为梁某不会整坛卖,因为他还要继续泡酒,这样才有利润。所以,梁某就只是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

(责任编辑: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