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有人权” 债主不配有人权 只有黑龙江省肇源县警察有人权
时间:2011-09-24 01:24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记者丁志军、袁泉
朱慧卿绘 本文转载自人民日报,要是不先说明,肯定我这个小编辑也“不配有人权”了。以下是“不配有人权”报道全文:本报记者日前接到举报,反映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拖欠哈尔滨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科技”)200余万元工程款3年不还,共创科技法人代表梁华上访到大庆市公安局。肇源县公安局领导竟然安排治安大队干警对讨债人采取强制措施,其间还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称“不配有人权”。 21日上午11点,记者来到大庆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正巧赶上该局局长曹立伟在进行例行接访,目睹了曹立伟接待梁华等人上访的全过程。梁华哭诉说,上周曾因与肇源县公安局债务纠纷一事上访,并约好20日上午8点半与肇源县公安局局长勾晓夫见面,但当他们按时赶到公安局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见面。无奈之下,她推开局长办公室房门,问什么时候可以见面,今天能不能解决问题。勾晓夫很生气地把她赶了出去,并说10点钟之后再见。没想到,到了10点钟,梁华等人在县公安局楼下的停车场被治安大队的干警粗暴地采取了强制措施。 听完梁华的陈诉,曹立伟当即通过视频向勾晓夫询问相关情况。勾晓夫解释说,梁华等人的行为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才对他们采取了强制措施。曹立伟说:“约好了人家几点见就应该言而有信,是你违约在先,我会安排警务督察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据梁华介绍,共创科技与肇源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债务纠纷,源自一份2007年3月签订的在该县8处信号灯岗和6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设置电子警察的合同。合同约定,设置电子警察的资金全部由共创科技负责。肇源县交警大队第一年按照罚没款(电子警察设备执法)的70%额度付给共创公司租赁费,第二年按照50%付给,第三年按照30%付给,第四年电子警察设备归交警大队所有。工程2007年3月施工,7月验收合格,电子警察投入使用。但是,肇源县交警大队仅履行了一年合同。今年3月,勾晓夫答应尽快解决纠纷,但是一拖再拖,梁华无奈踏上“上访”之路。 梁华告诉记者,当她在20日上午来到勾晓夫办公室的时候,勾晓夫让她去局长司机的办公室等候。因为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梁华的嗓门比较大,司机生气地说:“一会儿就拘你们!”并让她出去,“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 和梁华同去的还有其67岁的父亲梁兆珉和弟弟梁威。当他们再次来到勾晓夫办公室时,发现勾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勾晓夫告诉他们,10点钟再会见。 当梁华等3人在停车场等待时,肇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位负责人走过来,口气很硬地说要找梁威谈谈。“这时我们就觉得情况有点不对劲,有些害怕了。他们过来几个人拽我弟弟,我赶忙从驾驶位置绕过来,这时冲上来了4个人对我又拉又拽,我拼命挣扎,他们还是把我拖到治安大队的预审室,鞋子都磨破了。” 据梁华反映,在预审室里,几个人按住她的胸部,试图将她塞进铁椅子里,梁华情急之下咬了其中一人的胳膊。“他们将我双手背到身后,用手铐铐住,之后揪住我的头发扇耳光,骂了很多难听的话。” 这期间,梁华因内急想上厕所,也被拒绝。“一个治安大队的负责人冲我说,你配有人权吗?你没有资格和我讲人权,今天来就是为了整你!边骂还边往我脸上吐唾沫,我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侮辱。”梁华哭诉说,“直到下午5点县公安局信访办的人到来,治安大队才把我们放了。” 经县人民医院鉴定,梁华、梁威的上肢、下肢软组织损伤,头部有外伤,梁兆珉有脑震荡。 22日下午,记者致电肇源县公安局,了解事件经过,被告之“未经市局同意,不能接受采访”。记者于是又联系大庆市公安局,该局公共关系处处长赵晓蓉表示,勾晓夫当时正在和部下研究工作,梁华一行闯进他的办公室干扰了公安局的正常工作,构成了妨碍公务罪。因此,安排公安干警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么做只是想教育一下他们,没有想拘留的意思。” 据悉,目前,大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丁志军、袁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