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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车撞伤醉酒者被判赔3.5万

  【本报讯】 今年34岁的王小倩骑自行车回家,途中把喝醉酒的行人高建撞倒,虽经治疗,但高建落下了智力缺损的后遗症,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异议,高建一纸诉状将王小倩告上法庭。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小倩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高建3.5万元。宣判后,王小倩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7日,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去年6月20日16时许,王小倩骑自行车回家路过城关区刘家坪村一个下坡路段时,看到前面有一位醉酒的行人,心里紧张的王小倩朝醉酒的行人撞了上去,没有防备的高建被自行车从背后撞翻后倒在地上,造成多处受伤。事发后,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王小倩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建为中度智力缺损,构成六级伤残;右耳重度听觉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基本事实清楚,所涉事故已由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王小倩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对导致高建身体残疾的后果,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高建醉酒后在马路上行走,自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高建应承担30%的责任。判决王小倩赔偿高建各项费用合计3.5万元。一审判决后,王小倩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应予认定,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温州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