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少29年 索要定金被拒
时间:2010-05-28 20:21 来源: 作者:
“南氏·金地嘉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为41年 因为对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不满意,头天交了购房预定金的查先生于第二天打消购房念头,便想拿回购房预定金,但开发商认为购房预定金交了就不能退,双方交涉多次无果,查先生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今年3月30日,上高县的查先生与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南氏·金地嘉园楼宇认购书》,打算在“南氏·金地嘉园”置业,并交了1万元的购房预定金。第二天,查先生发现他想买的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1年,比国家规定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70年少了29年,他觉得划不来,于是打算拿回1万元的购房预定金。但他的这一要求遭到了“南氏·金地嘉园”售楼部的拒绝。 ◎“金地嘉园” 相关资料已作明示不担责 对此,“南氏·金地嘉园”售楼部告诉记者,双方在《认购书》上都签了字,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他们按照房管局的要求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都挂在售楼部大厅的墙上,已经作了明示。“查先生在签《认购书》前不看清楚,怎么能怪开发商?” ◎市房管局 政府部门不承认《认购书》 对此,宜春市房管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作为主管部门,房管局只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有所规定,《认购书》是开发商自己设定的,政府部门不予承认。其次,《认购书》中的条款只是规定了开发商的权利,并没有规定义务,而对认购方又只规定了义务,无任何权利,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宜春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签订《认购书》并收定金有失公平,应视无效,而不退回定金又属违法。另外,双方没有签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合同《认购书》即使签了也是无效的。 ◎结果 开发商愿退回购房预定金 5月21日,袁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购房预定金纠纷案”。法庭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面主动提出和解,表示愿意退还查先生的1万元购房预定金。 □文/图 记者李晓阳 (责任编辑:温州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