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法官涉嫌嫖宿幼女 为什么知法犯法被判无罪? (4)
时间:2010-05-16 22:24 来源:正义网 作者: 正义网(北京)
一审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被告人杨丽萍主观上为获取钱财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凤凤与杨德会等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的犯罪特征,构成强迫卖淫罪;杨丽萍长期、多次从事介绍她人从事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成立,应当对杨丽萍数罪并罚。 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根据鉴定机关2009年5月对被害人小雯所作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其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民事部分,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杨德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杨丽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该赔偿款均已全部履行。 综上,判决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别20000元;判处杨德会无罪。 各方说法 检察院:“感到判轻了,我们才抗诉” 记者以受害人亲属的身份前往富源县检察院公诉科等部门了解情况,随后被该院一名主管该案的科长告知,杨德会涉嫌强奸小雯一案,该院已起诉到法院,后来此案由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理,由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太轻,他们才专程赶到小雯家所住社区,进一步对小雯的年龄进行核实。 该科长还在电话中说,下周一(5月17日)15时,该案的二审将在马龙县法院民庭进行审理,可由于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小雯的家属只能届时到该院看看,是否参加听庭。 记者追问杨德会到底是不是已经无罪释放回家,该科长说:“如果一审中他被判无罪释放回家,经过二审认定他有罪,一样可以把他重新收监。” 法院:“当事法官去年已被开除” 在富源县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杨德会已经不在我们单位工作了。我们也不知道他被调到哪里去了。他究竟住在哪里,我们也不知道。”记者反复追问杨是不是被处理了,对方才表示:“是的。”被问及杨德会究竟因为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受到处理,对方表示“不知情”。 (责任编辑:温州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