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伙同他人逼迫少女卖淫
时间:2010-05-10 10:15 来源: 作者:
早报讯 家住李沧区的17岁少年刘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无业在家,去年本可以应征入伍,却因为参与强迫少女卖淫被抓获,失去了机会。案发后,刘某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报警,警方根据他提供的线索将被困少女解救,但刘某却逃逸被列为网上逃犯,不久后被抓获。 伙同他人逼少女卖淫 据了解,17岁的刘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认识了在城阳打工的王某。2009年7月份,刘某报名参军过程中,突然接到王某的电话,电话中,王某央求刘某帮忙,将王某认识的女孩王某某强行带到城阳一家足疗店,刘某答应下来。 7月10日下午3时,刘某、王某等4人,使用胶带强行捆绑王某某至足疗店内,采取殴打、威胁、看管等方式强迫王某某在足疗店卖淫,期间,王某还给王某某拍裸照相威胁。在王某的授意下,刘某等人拿走王某某的包和手机,非法拘禁王某某长达8个小时。 匿名报警救出被困女 “起初,只是出于哥们义气帮忙,可事后觉得事情闹大了,越想越害怕,我马上就有机会参军了,担心这件事影响自己的前程。”刘某被抓后说,当晚11时许,刘某离开足疗店,忐忑不安地打匿名电话报警,城阳警方迅速出击,将在足疗店内的王某等三人抓获,并将被困的王某某解救出来。但刘某报警后担心警方抓获自己,竟选择逃跑,城阳警方遂将刘某列为网上逃犯。不久后,警方排查在刘某好友的家中将其抓获。 一时冲动失去当兵机会 法院审理中得知,刘某案发前日常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其父母表示将严加管教,所在社区居委会也具有帮教未成年犯的经验和条件。法院认为,刘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但案发后,刘某匿名报警,系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结伙实施犯罪的线索,有悔罪表现,且考虑到刘某犯罪时17周岁,系未成年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刘某却因此失去当兵的机会。 (责任编辑:温州视线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