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定: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提拔(3)
时间:2010-03-31 23:48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温州视线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