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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少女为解男友生理需要强迫其出轨

  19岁孕妇竟成强奸犯

  为解决男友“饥渴”拉来女孩供男友“享用”

  本报讯 罗建安、记者罗素静、实习生李思红报道:一名年仅19岁的女子,在怀孕期间,为解决男友的生理需要,竟充当帮凶,不仅从公交站台带来女孩,还用暴力强迫女孩和男友发生关系。昨日,记者从新建县法院获悉,被告人徐某伙同同案人帮助他人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怀有身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女友怀孕男友要求出轨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被告人徐某,今年19岁,新建县生米镇人,与男友许某同居后怀孕。怀孕期间,徐某男友多次提出自己有生理需要,想暂时找个情人“解决”一下。徐某怕男友出轨后就回不了头,所以提出自己可以允许男友“玩玩”,但不许男友长期与一个女人生活在一起。

  于是,为满足男友的生理需要,徐某与朋友商量,在县城里随便找几个陌生女孩来,让男友“过过瘾”。

  女友协助男友实施强奸

  2008年3月底的一天傍晚6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男友许某和朋友陈某(均已判刑),在新建县龙珠小区204车站旁,将20岁女孩骆某拦住,强行将骆某带至新建县一网吧,对被害人骆某进行殴打和侮辱,接着又将骆某带至新建县牌楼一家宾馆的房间里,继续对其进行殴打。

  看到骆某有几分姿色,徐某男友许某提出让骆某与他发生性关系,徐某同意后便强迫骆某与许某发生性关系。许某将骆某带至该宾馆三楼吧台旁边的一间房内,用语言威胁、吓唬骆某,之后将其强奸。

  因怀有身孕女友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同案人,帮助他人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怀有身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责任编辑:温州视线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