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审查拟入法 偷漏瞒报票房最高罚款50万
时间:2015-10-31 15:00 来源:温州视线综合 作者:yujeu
电影审查拟入法:偷漏瞒报票房罚款最高50万,放映未审电影将重罚。2015年10月30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人大审议,电影审查将上升为法律,规定摄制完成的电影需送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以后才可公映,否则,将被处以违法所得最高20倍罚款。 电影审查拟入法:特殊题材电影剧本需审查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在电影审查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摄制完成的电影需送国务院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公映的发放《电影公映许可证》,不准予公映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案还对电影剧本备案审查制作出规定,与现行政策相比,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改为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剧本则仍需审查。 草案还规定,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 放映未审电影可罚20倍违法所得 草案明确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草案则规定,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或提供参加电影展的将被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偷漏瞒报票房最高罚款50万元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责任编辑:yuj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