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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世博会《进沪车辆通行证》(2)

    单位机动车辆,以下三类单位机动车由本单位审核并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复核无误后,可领取《进沪车辆通行证》:(1)本省各级政府机关(含外省市驻浙办事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或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2)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属及挂靠机动车辆;(3)驻浙军队(武警)所属的地方号牌车辆。领证单位应在申领同时签订相关"责任书"。

    单位提请公安机关复核申领《通行证》时应准备材料如下:

    (1)经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由本单位负责人(法人)签署的《责任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政府机关、外省市政府机关驻浙办事处所属车辆除外);

    (4)《车辆审核表(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审核表(单位)》;

    (5)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格;

    (6)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合同或临时用工合同复印件(股东、退休再聘人员除外)。     

    遇如下情形不发放《通行证》

    对于单位车辆:1、非本单位实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2、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3、车辆系被盗抢车辆的;4、车辆系事故逃逸车辆的;5、无明显出入上海市境需求的。

    而对于个人车辆,公安机关经对申领人递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发现车辆未通过年检等依法不得上路行驶的,以及车主本人(包括被委托人)系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宣告缓刑、宣告假释、判处管制、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等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所的,均不予发放《通行证》。

(责任编辑: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