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花坦乡汪庆利在福建省霞浦县开超市惹来一身官司,今年9月1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就汪庆利状告霞浦县国税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霞浦县国税局对汪庆利偷税问题的处罚决定。霞浦县国税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天下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汪庆利 霞浦县国税局之间的官司
据了解,2003年,汪庆利与几位朋友合伙在福建省霞浦县投资200多万元,租下霞浦县百仕购物广场的部分场地,开设了霞浦中联超市。由于百仕购物广场消防设施不到位,中联超市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百仕购物广场与国税局的协商,中联超市每年的缴税定额为15万元。
去年4月19日,霞浦县国税局对中联超市进行税务检查,提走一本超市的现金账本。随后,以中联超市的现金账为依据,责令中联超市的合伙人之一汪庆利于2005年11月15日前,向该县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
汪庆利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缴定额税的纳税人,被发现少缴税的,税务部门不予处罚,但要对其重新定税,因此他在期限内未申报。今年3月6日,霞浦县国税局以汪庆利存在偷税行为为由,对汪庆利处以近28万元的罚款,汪庆利向宁德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6日,宁德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霞浦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
6月8日,汪庆利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霞浦县国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单凭现金账本就认定汪庆利偷税的主要证据不足。
7月1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中联超市是由汪庆利等多人投资的,霞浦县国税局只认定汪庆利为唯一经营者,就作出只对汪庆利一人的处罚,其认定的处罚主体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霞浦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罚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撤销霞浦县国税局的霞国税罚(2006)第001号《关于对汪庆利偷税问题的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
在前天的庭审中,双方就霞浦国税局对汪庆利所作的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当天,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周俊朗
“5月7日,我告霞浦县国税局的官司一审虽然赢了,但听到‘霞浦’二字我就浑身哆嗦。”7月22日,温州商人汪庆利给记者展示了一份霞浦县法院编号为“(2009)霞行初字第6号”的行政判决书,在他并不流畅的语言中,记者听懂了两个字——恐惧。
福建霞浦县终结了汪庆利的农民企业家的抱负
2003年初,24岁的永嘉花坦乡农民汪庆利在温州开设了中联超市青田店、瓯北店等4家超市。开超市是他老家永嘉花坦乡的“特色经营项目”,中国大地上的超市,几乎都是永嘉花坦乡农民开的。汪庆利是那种“胸怀远大”的年轻人,汪庆利看到了福建霞浦县政府的霞政(2003)综55号文件《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上面有很多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冲着这些优惠,汪庆利与几位朋友合伙在福建省霞浦县投资200多万元,创办了霞浦县中联超市。然而正是这个中联超市终结了这个哦农民企业家的梦想。
汪庆利霞浦县国税局罚款28万元 商人惹上官司还有什么生意做得好的?
2003年11月1 4日,汪庆利等人向霞浦人罗杰承租霞浦县西街1 70号关帝庙市场二楼商场的一部分用以经营超市,起字号为“中联超市”,并于2004年元月13日开始营业,由于场地消防设施不到位,中联超市创办后,还不能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年登记证。中联超市参照当地的企业超市,经营期间,由场地出租人罗杰以我们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按每月1 5 万元的销售额向县国税局松城分局代申报纳税。
2005年4月19日,霞浦县国税局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对中联超市进行税务检查,现场提走一本超市的现金账本。2005年10月28日,霞浦县国税局以中联超市的现金账为依据,只向中联超市的合伙人之一的汪庆利发出“2005年第002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汪庆利于2005年11月15日前,向霞浦县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但是,汪庆利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缴定额税的纳税人,被发现少缴税的,税务部门不予处罚,但要对其重新定税。因此他也没有向当地国税局做纳税申报。
2006年3月6日,霞浦县国税局以公告的形式向汪庆利送达“霞国税罚(2006)第001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认为汪庆利存在偷税行为,对汪庆利处以277880.02元的罚款。汪庆利不服处罚决定,于4月10日向宁德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霞国税(2006)第001号税务处罚决定”。6月6日,宁德市国税局作出“宁国税复决字(2006)税务复议决定”,维持霞浦县国税局原决定。
对于这般处罚,汪庆利感到了委屈和质疑。
质疑一:汪庆利是否是纳税主体? 1.中联超市是多人合伙投资的,并且税收由霞浦县我们商贸有限公司代缴纳。 2.霞浦县国税局2005年10月30日发出霞国税字2005第2号税务限期责令改正书时,中联超市已经取得了税务登记证,并且法人代表系姜上龙,税务局为何不直接发通知书给姜上龙。 3.霞国税2005第2号税务证书系违反《证管法》规定的税务文本,有涂改痕迹。
质疑二:一本销售日记帐至今下落不明,证据是否被人为毁损?
质疑三:汪庆利没有开出增值税发票(发票由我们商贸有限公司开),税务局核定的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对汪庆利作出少缴增值税的处罚根据什么?
法院一审判汪庆利胜诉 汪庆利本来就不该惹这些权贵
汪庆利本来就不应该惹霞浦县国税局这些权贵,外地人是惹不起的,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输了。2006年6月8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霞浦县国税局,要求法院作出撤销“霞国税(2006)第001号税务处罚决定”的决定。
7月10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就霞浦国税局作出的霞国税罚(2006)第001号“关于对汪庆利偷税问题的处罚决定”,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认定汪庆利偷税的依据是否成立等多方面展开了辩论。法院认为,霞浦县国税局对汪庆利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处罚主体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作出“撤销霞浦县国税局作出的霞国税罚(2006)第001号《关于对汪庆利偷税问题的处罚决定》”的判决。
2006年9月20日霞浦县国税局不服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上诉。中院于2006年11月14日公开审理本案,并且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6年1字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件因公安介入调查,中止诉讼。2008年11月10日,中级法院恢复诉讼。12月10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审中场地出租人罗杰未参加诉讼,此案发回霞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1月6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经过长达数月的辩论之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霞浦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霞国税罚字(2006)第00l号《关于对汪庆利偷税问题的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理由有三:
一,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告(霞浦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存在明显过错,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该行政处罚的处罚主体显然不清,有可能因此侵犯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三,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罚款计277880.02元,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霞浦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大厅清缴入库,不得延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三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
汪庆利官司媒体相关报道
汪庆利“民告官”的官司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按北京大学博士朱怀江的话来讲:“此官司的‘特别’并不在于‘民告官’,也不在于涉案金额大小,而在于它为商人异地投资规避风险提供了一本很深刻的教科书。”
记者于2006年——2009年,曾多次到浙江省、福建省采访,采访过汪庆利官司牵涉的有关部门,对这次“民”与“官”的博弈有所见闻,了解了这场官司的所有过程。
2006年5月2日,霞浦县国税局将有汪庆利涉嫌偷税的案件移送霞浦县公安局。2006年5月3日,霞浦公安局以涉嫌偷税罪在逃为理由对汪庆利进行了通缉。2006年5月10日将汪庆利刑事拘留。2006年5月23日,霞浦县公安局对汪庆利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07年11月 15日,霞浦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给了霞浦县检察院。
2008年10月20日,霞浦县检察院对汪庆利“涉嫌偷税”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并作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起诉汪庆利的决定。
记者在霞浦国税局办公大楼里采访时,两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霞浦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认定汪庆利偷税不妥。
在温州采访时,记者了解到,温州的媒体和商会很关注汪庆利偷税案的处理情况。2006年下半年,温州都市报、温州商报等媒体发表《永嘉商人:凭什么罚我28万?》、《温州商人告赢霞浦县国税局》等文章,关注汪庆利“民告官”的进展,这在温州商人中间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商人表示在外地投资要慎之又慎了,他们怕遇到像汪庆利一样的尴尬。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还直接给中共福建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发去了《关于请求维护温州籍在外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报告》呼吁霞浦县国税局本着亲商扶商及诚信的原则,尽可能解决汪庆利遇到的困难,实事求是承担责任,对汪庆利应以公正对待,以维护政府诚信。
曾多次组织温州商人到外投资的温州科学经济管理研究院院长周德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温州的民间资本巨大,许多企业家都想走出去,但他们很担心招商陷阱,一些地方政府来招商的官员说的很好,可钱一投进去,企业家就成了案板上的肉,钱没有挣到,反而受了一肚子窝囊气。汪庆利偷税案很有代表性,国税局罚了,汪庆利不服,只有告到当地法院;官司一审都赢了,但公安局又把他抓了。汪庆利不仅在霞浦的生意黄了,而且青春的激情也将会在漫长的官司中消失殆尽。
“我告霞浦县国税局的官司终审虽然赢了,但至今也没有讨回国税局错罚我的钱,法院的判决书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9月18日,温州商人汪庆利给记者展示了一份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jqk2009]宁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在他絮絮叨叨的语言中,记者听懂了两个字——无奈。
汪庆利官司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2009年,温州商人汪庆利历经4年的“民告官”终于有了结果。1月6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霞浦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霞国税罚字jqk2006]第00l号《关于对汪庆利偷税问题的处罚决定》见(《一个温州商人的“罪与罚”》)。霞浦县国家税务局不服霞浦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8日、1 7日公开开庭审理。8月17日,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了,就意味着霞浦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汪庆利偷税问题的处罚决定》肯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霞浦县国家税务局必须给予纠正错误,返还汪庆利的因错误的“处罚决定”而缴纳的税款277880.02元和滞纳金93000元。
然而在法院判决后,汪庆利等来的不是退款,而是霞浦县国家税务局的《询问通知书》。
国税局很“无辜”
国税局通知汪庆利于9月10日到霞浦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就有关涉税事宜接受询问。汪庆利很担心,自己“民告官”的案子法院已经判了,为什么还要去国税局稽查局接受调查?询问是不是国税局想赖账的幌子?长期问来问去,自己还做不做生意?汪庆利很困惑,于是他又找到了记者。
9月16日下午,记者随汪庆利来到霞浦县国税局寻找答案。走进国税局不久,汪庆利便借口有事“躲”了起来。
在霞浦国税局,记者了解到,汪庆利的案子已经拖得很久了,国税局也是“很疲惫、很无奈”了。原来的局长和负责此案的领导已经调离。
记者等了两个小时,终于采访到了霞浦县国税局局长孙建丁。关于法院对汪庆利“民告官”一案的判决,孙局长认为国税局很“无辜”,法院并没有否认偷税漏税事实存在的,法院只是认为国税局处罚的主体有问题,“他们做了这么多的生意,就要按章纳税吧?偷税漏税肯定是不允许的吧!既然汪经理不是纳税主体,请汪经理说清楚谁是纳税人也没有错,总是要有人为此负责吧?”
关于为什么没有返还汪庆利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的提问,孙局长回答很简捷:“钱已入国库,正在走程序。”那么什么时间可以走完程序呢?孙局长没有正面回答。
温州永嘉人汪庆利还要告国税局
记者走出国税局的时候见到了汪庆利,他告诉记者,他刚刚从检察院出来,已经在检察院咨询了状告国税局的有关事宜,4年来因国税局错误的处罚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
在检察院出来的汪庆利一脸刚毅、悲壮的表情,与先前那个窝窝囊囊、满脸委琐的汪庆利判若两人。他对法院判决书的“功力”不再怀疑,他甚至认为很快就能要回所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不仅如此,他准备到检察院状告霞浦县国税局,请求检察院立案调查霞浦县国税局经办人员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渎职和诬告陷害行为。
汪庆利告诉记者,他手中已经有状告国税局经办人员的证据,包括其执法不规范、违反《征管法》、擅自涂改公文等,由于国税局经办人员的工作失职,汪庆利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网上通缉,刑事拘留13天,公安局取保候审12个月,监视居住半年,检察院取保候审共30个月,做生意的账本和税款至今没退还,在霞浦的生意黄了,交了5年110万的租金也打了水漂,直接经济损失66万元,间接损失100多万元,创业的激情也在漫长的官司中消失殆尽。 (责任编辑:温州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