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不起4万被引产 陕西安康孕妇冯建梅未交4万元罚款遭强制引产(3)
时间:2012-06-14 22:2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翟文龙
“未交4万元罚款 强制引产”应追责 网曝安康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冯建梅未交4万元罚款遭强制引产,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并与于6月2日15时40分接受终止妊娠术。(6月12日《华商网》) 怀孕7月未交4万元罚款遭强制引产,首先我们不管是否违背计划生育条例,这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都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显然这位孕妇被强制引产人身权益已经明显受到侵犯,应该追究当地有关官员的法律责任。 另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也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这位孕妇没有被非法拘禁,但至少被非法剥夺了人身自由,更何况这是当地有关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犯罪呢,所以应当加重处罚! 更重要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既是说作为计生部门根本没有权利把这位孕妇强制带走,并作引产手术,虽然报道中称这位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并且通过思想疏导,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但是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既然没有规定必须强制引产,那么当地有关官员强制这位孕妇引产就是涉嫌滥用职权和违法,同样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结合以上几点法律法规,笔者给出三点建议,一,这位孕妇极其家属完全可以依法对当地涉案官员和部门提起法律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国家赔偿;二,向当地检察院举报涉案官员和部门的犯罪行为,要求立案侦查,并且追究当事官员和部门刑事责任;三,依法通过信访渠道向当地政府,人大等上级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只有如此,“未交4万元罚款遭强制引产”这样触痛社会神经让人震惊事件才不至于发生,同时也给其他地方警醒。 (责任编辑:温州视线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