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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鳟入籍三文鱼引争议

  虹鳟入籍三文鱼:近日,国产虹鳟鱼“入籍”三文鱼一事引发广泛争议,虹鳟是淡水鱼,而三文鱼是深海鱼,就是指大西洋鲑,卫健委称,虹鳟没有检出寄生虫,没有寄生虫就算三文鱼吗?那是小溪里的鹅卵石也没有寄生虫呀。

  有消费者担忧生食淡水虹鳟鱼有感染寄生虫风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今日(9月6日)在官网发布“水产品相关问题回复”称,近期对国产虹鳟和进口三文鱼进行抽样监测,均未发现寄生虫。

  日前,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让虹鳟鱼成为三文鱼的一员,引发消费者质疑,有消费者担忧生食淡水养殖的国产虹鳟鱼有感染寄生虫的风险。

  国家卫健委在回复中提到,2018年6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湖南、广东、青海三省组织开展了相关水产品中寄生虫应急监测,根据文献报道和舆情信息,针对淡水养殖中常见寄生虫和我国人群寄生虫病的感染情况,开展了华支睾吸虫囊蚴、东方次睾吸虫囊蚴和颚口线虫三期幼虫监测。

  监测样品共92份,其中国产虹鳟63份和进口三文鱼29份,分别采样于养殖环节(50份)、流通环节(20份)和餐饮环节(22份),采样地点兼顾农村和城市。此次监测结果显示,所有样品均未检出上述三种寄生虫。

  回复还提到,根据我国食源性疾病检测网的信息,2012年~2017年我国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网共接到由寄生虫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5起,主要分布在我国云南省。病因食品主要为福寿螺和生猪肉,寄生虫为广州管圆线虫和旋毛虫。

  国家卫健委在回复中说,经查阅有关资料,团体标准中对生食三文鱼提出的两点要求中的冷冻要求,与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的《水产品危害及控制指南》相关规定类似。

  即:在零下20℃或更低的环境温度下放置和储存7天(总时间);在零下35℃或更低的环境温度下冷冻直至坚固并在零下35℃或更低的环境温度下储存15小时;在零下35℃以及更低的环境中进行冷冻直到坚固并在零下20℃或更低的环境下储存24小时,均足以杀死寄生虫。但这些条件可能不适合冷冻体型过大的鱼类,如厚度大于6英寸。

  国家卫健委同时提醒,对于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一定要确保食材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需要在清洁的场所、使用洁净的设备进行加工,并尽快食用,保证饮食安全。

  预防寄生虫感染的最有效途径为切断其传播途径,要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食品安全五大要点,尽量食用熟食,且要烧熟煮透,彻底杀灭寄生虫,降低感染的风险。加热不仅能杀死寄生虫,也能有效杀灭致病性微生物。

虹鳟入籍三文鱼
虹鳟入籍三文鱼

  人民日报评“虹鳟定义为三文鱼”:团体标准不能成为利益工具

  近期,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牵头制定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出台,将淡水养殖的虹鳟定义为三文鱼的一种。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几乎是一边倒地质疑和反对。

  虹鳟鱼到底是不是三文鱼?企业、专家、消费者各执一词。面对各方争论,行业协会及时牵头出台相关标准,答疑解惑、填补空白,改变此前类似市场风波中标准滞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局面,本该得到点赞,可为何会遭到舆论质疑呢?

  问题在于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欠缺。此次出台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在未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简单地将虹鳟鱼定义为三文鱼,扩展了三文鱼的范畴,打破了消费者关于三文鱼为深海鱼的认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仅仅一条江河的间隔,就会有“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的巨大区别,何况“海水”与“淡水”对鱼类的影响,恐怕比“橘生淮南淮北”的差异更大。更进一步说,即使标准制定方能从学术上证明虹鳟在营养价值、口感等各方面与大西洋鲑无异,要想打破大众已经接受了的约定俗成的概念,仍需进一步拿出科学论证,全面详实地回应公众对于寄生虫风险、储运加工条件等问题的疑虑。

  更何况,虹鳟是否可归属三文鱼,虽貌似一个学术与产业问题,但其影响着消费者的“胃口”,更是一个市场问题。根据行业协会的团体标准,今后,商家可“名正言顺”地将虹鳟冠上三文鱼的名称出售。虽说团体标准交由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但以《生食三文鱼》标准为例,“海水”鱼和“淡水”鱼的市场供应量、份额和价格等都会发生变化,在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优”未必胜,“劣”未必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格局。此外,对消费者而言,虹鳟与大西洋鲑售价相差数倍,肉眼又难以辨别,极有可能花了大价钱买回不喜爱的鱼,实则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伤害。

  标准是工业时代的产物,也是市场竞争的“利器”。目前,国际标准的竞争也以团体标准为主。相较于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灵活性高,对问题反应速度快,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标准化改革后,首次给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并免予行政审批,积极鼓励团体标准发展。

  但团体标准的属性决定了其天然基因里携带着团体利益。如何在团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呢?对团体标准制定者而言,以标准为其利益代言是竞争的新手段,但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一份标准仅仅代表团体利益而缺乏科学性,甚至忽视公众诉求、牺牲公众利益,那么,其执行力必然打折扣,最终也将遭到市场淘汰。

  团体标准是个好工具,但一定得用好、管好。相关部门在大力鼓励和发展团体标准、发挥团体标准重要作用的同时,应当避免团体标准成为团体利益的“工具”。要为团体标准立好规矩,放开准入但不放松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让团体标准既保持竞争性,同时也不失公益性,为产业发展立好“路标”,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yuj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