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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发补贴征税 实际产生的交通费、餐费报销补贴免税也有漏洞

  昨天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卢云在回答网友提问时透露,职工出差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如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免收个人所得税。 据新华社电

  现金发补贴征税,职工出差实际产生的交通费、餐费单位报销的现金补贴免税,这个实际产生的出差费用存在漏洞,只要有发票不就可以交换工资了吗?比如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我这个月工资是5000元,单位只要发工资3500元以内,剩下的1500多元工资,我拿车票、饭店的发票换,这样就可以偷税了。

  现金发补贴征税:现金发放交通费、餐补并入当月薪金征税

  有网友提出,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

  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卢云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卢云还说,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责任编辑:yujeu)